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沈阳市总商会直属商会是由沈阳市工商界组成的具有统战性、经济性、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,隶属沈阳市总商会直接领导。

第二条 直属商会的宗旨是:团结会员热爱祖国,热爱社会主义制度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。通过广大会员企业的内外部交流和资源整合,促进企业发展壮大,为沈阳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繁荣做出贡献。

第三条 直属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:
(一)民主办会、依法治会,打造直属商会品牌。倡导诚信、合作、乐观、进取。
(二)针对企业发展的需要,积极创造条件搞好服务,促进会员企业发展。
(三)倡导会员企业之间的合作,商会要为会员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搭建平台,为会员企业开发项目提供帮助。
(四)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、合理要求和建议。协调各方面关系。
(五)组织会员企业举办和参加国内外各种展销会、交易会、经贸洽谈会、博览会,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。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,增进国际间的联系与交往。
(六)加强直属商会信息化建设,为会员提供经济、科技信息和有关法律、会计、审计、融资及各种管理体系认证、专家项目论证等咨询服务。协助企业组织广告宣传、信息发布活动,定期通报商会活动情况。
(七)以多种方式开展会员培训工作,提高会员素质;为会员企业的培训工作创造条件。
(八)积极参政议政,充分发挥直属商会会员中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的作用。对国家和沈阳市的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制定,对城市的发展规划和建设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九)热心社会公益活动,积极参与光彩事业,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。
(十)提倡团队精神,建立优秀会员、优秀会长的评比表彰制度,激励会员关心直属商会的发展和建设,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。
(十一)定期与政府有关部门、新闻媒体沟通,了解政策交流信息,增强相互信任。
(十二)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。

第二章 会员
第四条 凡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承认本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和个人,可成为直属商会的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(一)具有法人资格,经济实力强、社会影响好的私营企业,股份制企业,三资企业,独资企业及其它经济类型的企业,经申请批准后,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。
(二)个体业户及经济工作者,理论工作者,法律工作者,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,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
第五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。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,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。会员入会要填写会员登记表,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,并报市工商联备案。

第六条 直属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享受本会的各种待遇和提供的各项服务;
(二)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四)在本会有表决权,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第七条 直属商会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;
(三)交纳会费和承担本会必要的活动经费;
(四)维护本会信誉。

第三章 组织
第八条 直属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
第九条 直属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,它的职责是:
(一)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;
(二)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报告;
(三)选举理事会;
(四)选举副会长、会长;
(五)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。
直属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大会,有权修改直属商会章程。

第十条 直属商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,每三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直属商会会长会议组织召开。

第十一条 直属商会的理事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商会重大事项定期向理事会通报,征求意见和建议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。闭会期间理事增补,由会长会议决定;副会长补缺,由理事会决定。

第十二条 直属商会坚持会员民主办会的原则,实行自选会长,自理会务,自我完善,自我发展的运作方式。经会员大会可选举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人;选举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。

第十三条 会长主持直属商会全面工作,组织召开会长会议。会长可根据需要,在副会长中提名一人为常务副会长,经会长会议通过后,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。常务副会长的更换,由会长提名,经会长会议通过后实施。

第十四条 直属商会每半年设两个轮值会长,轮值会长由直属商会副会长担任。在会长领导下,负责当值期间组织和策划开展会员活动。

第十五条 秘书处在会长和轮值会长领导下,处理商会日常事务,负责组织、协调、联络工作。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。

第十六条 经会长会议决定,可聘请高级顾问和顾问若干名。

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,直属商会可成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。

第四章 财务会计
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《会计法》,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严格执行财经纪律,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帐目管理。

第二十条 本会在每一年度终了时,写出财务报告,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。

第二十一条 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。

第五章 经费
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。
(二)资助和捐赠。
(三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:
(一)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各项活动的支出;
(二)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、补贴、劳保福利;
(三)办公及外事活动费用;
(四)其它正当支出。

第二十四条 商会重大活动费用支出,经秘书处提出费用预算,由会长会议审议批准。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、补贴、劳保福利的标准由会长会议审定,会长审批。办公通讯费用、差旅费、招待费、交通费等日常支出,按《直属商会会费管理办法》由会长审批。
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章程,经直属商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,并报市总商会备案后实施。
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沈阳市总商会直属商会会长会议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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