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费管理办法

       为加强直属商会会费管理,维护广大会员的利益,保证直属商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,根据直属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直属商会的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       一、执行会章,按时交纳会费

       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费是商会开展各项会务活动的经济基础。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,即会员交纳的会费;企业和个人的捐赠;其它。

       二、会员的会费在届内一次性交纳,具体标准:

会长:30000元;
副会长:20000元;
副秘书长:8000元
理事:4000元;
企业会员:1500元。

收取会员会费是直属商会经费的主要来源。会员由批准入会之日起即行交纳会费,如无故拖欠或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,则视为自行放弃会员资格,直属商会经核准后予以除名处理。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和理事,按入会时间交纳会费。

       三、贯彻《会计法》,加强会费财务管理

会费的管理原则是: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,合理收支,专款专用,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。

       1. 审批制度
商会重大活动费用支出,经秘书处提出费用预算,由会长会议审议批准。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、补贴、劳保福利的标准由会长会议审定,会长审批。办公通讯费用,差旅费,招待费,交通费等日常支出,人民币伍仟元以下(含伍仟元)由会长审批。人民币伍仟元以上,由会长会议审定,会长审批。

       2、财务管理
认真贯彻《会计法》,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严格执行财经纪律。直属商会的帐目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管理。

       3、财务监督
本会在每一年度终了时,写出财务报告,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。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。

       四、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缴纳工商联会员会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函》(国税函发[1994]005号)企业会员交纳会费可税前列支。

       五、本办法经沈阳市总商会直属商会会长会议审定,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。本办法解释权归直属商会会长会议。

沈阳市总商会直属商会
2004年12月20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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